长春市中外合资公司注册设立
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办理材料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7、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资信证明;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1、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