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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一

沈阳李甲票据诈骗罪无罪辩护成立

案情:2003年,沈阳的李甲在长春注册成立一家空调设备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长春的钢材市场赊购钢材。以“押支票”的方式赊购,即开出支票,不写时间,何时账户上有钱,才告知钢材经销商去银行存支票,取款。先后以这种方式赊销钢材总价值80多万元,陆续给付60余万元,案发时尚有20万元未给付。在钢材经销商索要欠款不成时,钢材经销商起诉法院索要欠款,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后撤诉。李甲因未履行还款协议,并因经营不善回到老家沈阳。钢材经销商误以为李甲逃离,遂报案李甲诈骗,长春市宽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认定李甲涉嫌票据诈骗,移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4条规定,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李甲在使用支票时并没有这种目的,也没有隐瞒账户上无存款的事实真相。

2、从被害人在卷宗中陈述的内容时,说明李甲购买他们材料时,一直是以押支票的方式购买的,期间发生过多次的业务往来,且支票上只写明金额,不写日期,同时很明确的告知被害人,自己账户上现在没有钱,等有钱进来的时候通知他们,他们再写上日期再到银行取钱。因此李甲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

3、本案中,受害人已经起诉李甲,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受害人撤诉。李甲的还款协议是一套办公用房,后因受害人反悔不同意用盖办公用房抵债而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故双方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李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判决:同意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判决李甲此行为不构犯罪。

 

成功案例二

长春王乙因故意伤害案

案情2006年8月24日,王乙因工作原因与同事张丁发生口角,因张丁心胸狭窄,在双方吵架完毕后,时隔2个多小时,在王乙下楼时突然手持单位的生产工具T型螺丝刀砍向王乙,王乙躲闪不及时,被张丁砍中背部,后王乙在抢夺张丁手中的工具时,致使张丁从楼梯摔下,导致张丁脚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事后双方均报警。各自的伤情由各自负责。时隔将近一年有余,王乙突然接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传票,被告知张丁起诉其赔偿各项费用达3万余元,同时还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王乙遂聘请律师积极维权。

我接受委托后,因事情经过时间较长,且张丁因打架被单位开除,王乙也在事发后不久跳槽到别的单位,故很多证据都无法查证,在调取事发派出所调查的档案时,发现其中有很多疑点。于是我带领委托人王乙去事发的单位,该单位的有关领导在听完我的讲述后,表示会配合律师和法院进行调查工作,并将当年的处理王乙和张丁的文件拿了出来,这对案情的还原有了很大的帮助,后期我又到事发的地点,工作场所进行了调查,形成了16份证据。对张丁在此案中的过错一一还原。主审法官在听取双方各项意见以及双方的证据后,认为本案中张丁存在的过错较大,但毕竟造成了轻伤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丁也因王乙的证据比较充分而不在气焰嚣张。随后同意调解,在张丁律师劝说无果的情况下,我和张丁单独进行了谈话,告知其利害关系以及法律后果,并详细告知委托人王乙的个人偿还能力。最终张丁同意以9600元进行和解。双方皆大欢喜。

 

成功案例三

某石材有限公司与某玻璃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情:双方在2002年3月31日,某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材公司)将厂房及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给某玻璃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玻璃公司),玻璃公司交付定金5万后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总价值为146万元,分三次付清,一旦签订合同,玻璃公司需首付45万元,第二次付款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55万元后,玻璃公司可进入石材公司投入生产。石材公司为其腾让1700平方米的土地面积供其使用。尾款于2002年底前付清,付清完毕后,雷磊石材将撤出原有的厂房。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双方约定了上述厂房可以改扩建。合同签订后,玻璃公司只支付首付款20万元,便在支付20万元首付款后,于2002年5月1日凌晨将其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及工具、原材料等欲入驻石材公司,并请求石材公司给予让步,声称自己已无处可去。石材公司同情其境遇,答应其进驻石材公司。玻璃公司就此在累累公司连续生产,迟迟不支付任何款项,水电费更是不缴纳一分一文。2004年8月30日,玻璃公司(注册地在经开区)突然将其存放在石材公司的所有设备及原材料拉走。没有通知石材公司。2005年2月,玻璃公司起诉石材公司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的同时,还要求石材公司返还20万元首付款。石材公司在接到诉状后非常气愤,因其不懂法,就去应诉,稀里糊涂的接到了判决,完全支持了玻璃公司诉讼请求,石材公司非常气愤,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一审开庭前,石材公司于2007年10月委托我来代理此案。

律师意见:1、此案存在管辖权的问题,必须提管辖权异议;2、合同是否履行以及履行的时间长短需要搜集证据;3、玻璃公司使用石材公司水电的证据需要提供相关收费凭证;4、石材公司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虽有约定,但约定内容无可操作性,故需要进行鉴定;5、关于玻璃公司入住石材公司期间应以租金进行计算,针对此价格需要进行鉴定。6、原一审、二审的所有卷宗材料统统复印,找玻璃公司在原一审、二审的漏洞,看能否给石材公司提供有利信息。上述事项必须均举证期限内全部完成。

律师做法:接受委托后,以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本市某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确实存在管辖权问题,但对发回重审的案子是否能再重新提管辖权异议把握不准,遂请示上级人民法院,此时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发布,但未开始施行,根据该法律第179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应当再审。”故原审人民法院在接到市法院的指令后,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008年5月7日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审理,开庭前我搜集了大量的人证及照片,证明玻璃公司入驻石材公司两年多,给石材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对此提出反诉,主张玻璃公司入住石材公司期间按照租赁进行计算,并请求对租金进行鉴定。同时申请法院对当时发生的水电费等费用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在经过我的一切努力之后,一审法院判决玻璃公司违约,石材公司无需返还定金,同时根据玻璃公司的实际使用情况及鉴定结果,20万元首付款扣除租金及水电费等费用,石材公司应返还玻璃公司3.5万元。判决下发后,玻璃公司不服上诉,在二审法院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石材公司同意给玻璃公司5万元。持续4年的诉讼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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