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办理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4、公司章程;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3、其他有关文件。